王某是讷河市九井镇的农户,田某是克山农场的个体业主。2007年春季,田某在农场13队种植黄豆,王某亦在该场种植了黄豆,并与田某系地邻。由于当年春季雨水大,田某的地有部分种子没有播上,当他在补种时发现,有的地块被水冲涮了,便认为是王某故意将其地里的雨水放入自己的地里。于是田某对雨水的流向进行了照相,并指责由于王某的行为过错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。王某当然不承认此事,双方由此产生了矛盾,田某竟然私自将王某的农用小四轮车强行开走,扣留在自己家中3个月。王某多次向田某索要车未果,于是在7月5日向法庭提起诉讼,要求田某返还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。 法庭认定,由于田某不能提供合法扣车的证据,擅自扣押王某的个人财物属违法行为。经过的法庭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由田某将车返还给王某,王某放弃对田某因扣留车辆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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