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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 法院判处医院疏忽负主责

2007-12-3 11:45| 发布者: amble| 查看: 206| 评论: 0

  精神病人住院自杀法院判医院负主责

  作者:董震 潘庆照 夏荣德

  本报烟台12月2日讯 近日,烟台莱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案,医院被判负主要责任,同时患者家属被判对事故负部分责任。

  莱阳王女士今年50多岁,2005年,王女士家人发现她出现了精神恍惚的症状,医院诊断是“复发性抑郁症”。2005年5月和2006年3月,王女士两次被送进一家精神病医院治疗,2006年10月,王女士因精神病复发第三次住进这家医院,并被安排住在了神经内科病房接受治疗。2006年10月10日,王女士在住院期间脱离医护人员的护理监管,独自跑到医院的2号家属楼,并从五楼窗口跳楼身亡。王女士的家属认为,王女士的跳楼自杀是医院没有对她采取必要护理措施导致的。王女士家属找到医院要求赔偿,但遭到了医院的拒绝,于是,王女士家属把这家精神病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损失267947.5元。

  庭审中,被告医院辩称,王女士的病具有复发性,院方难以防范。而且,王女士入住的神经内科病房是开放式管理,附有家属陪护,因此,病人的自杀与医院行为没有因果关系。依照医院的申请,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作出了司法鉴定,医院安排王女士入住开放式病房存在过错,而且病人住院期间的护理义务属于医院一方。因此,法院判定医院应该对病人的自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病人家属作为陪护人实际履行了医院的监督陪护责任,这间接导致了医院的疏忽,也具有一定过错,法院判定死者家属对此也承担部分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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